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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通知布告
被施行人:梁国华,男,1980年10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东湖新手艺开辟区高新四1号武汉万科魅力之城十五区2栋2单位5层03室。
凡向本院举报被施行人藏匿、转移的财富线索(本院已控制的财富线索除外),申请施行人许诺以施行到位金额的20%做为金予以励。两人以上供给不异财富线索的,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,举报的,由方配合获得、自行分派。
关于申请施行人陈顺取被施行人梁国华平易近间假贷胶葛一案,因被施行人梁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令文书确定的权利,经申请施行人陈顺申请,本院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及《最高关于平易近事施行中财富查询拜访若干问题的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,现发布通知布告如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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